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