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重大事项。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