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如下行政管理信息:
(一)相关行政机关实施涉及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
(二)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
(三)城市管理中的专项整治行动;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相关信息。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管理信息的通报应当在信息获取或具体行政行为结束后的三日内完成。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