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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