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采取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