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