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