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措施第十三条有效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应当出具查封、扣押清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灭损或者不易保存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