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应当出具查封、扣押清单。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

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灭损或者不易保存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理。

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