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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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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法措施
第十一条
有效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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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