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第三十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评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应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列入评议的范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