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本规定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