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代表对建议、批评、意见办理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