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