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主要包括:(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二)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案;(三)选举候选人提名案;(四)罢免案;(五)特定问题调查案;(六)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议事原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