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提出询问或质询。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