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四章 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组织承办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