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应通过走访、座谈、面复或其他方式征求代表意见。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答复代表的答复函,应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答复函应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备案。代表对建议、批评、意见答复不满意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反馈。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