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必须书面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应通过走访、座谈、面复或其他方式征求代表意见。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答复代表的答复函,应抄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答复函应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备案。

代表对建议、批评、意见答复不满意的,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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