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应在收到后的五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和自行转办。交办单位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