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