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和维护本地方的森林、林木、林地、湿地和草原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自治机关对林地、林木及宜林荒山的承包经营加强监管,落实国家政策,促进建设管理。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在造林绿化、林权流转、林木采伐和融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县属国有林场、林业国有企业的领导和监管,推进规范管理。
由自治县自治机关对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苗木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管和对人工林定期抚育、更新。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