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釆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大力发展林业。实行生态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分类经营,优化林业产业结构,着力发展用材林及干鲜果品、木本油料、苗木花卉等经济林产业和林下经济。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