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等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