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引导、督促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