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引导、督促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