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肥料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