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建立协调、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