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