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垃圾处置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