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村转移堆弃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