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村转移堆弃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