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田地、山林、水体等公共区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