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