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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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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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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