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