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目标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