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市、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