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相关单位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美丽乡村、文明村镇、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