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