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村镇自筹、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等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保洁员待遇、奖励补贴等需要。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