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置。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