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垃圾处置进行环境监测,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贮存、处置。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