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将垃圾从收集容器运送至转运站。有条件的可以直接运送至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置,将垃圾从转运站运送至处置设施和场所处理。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