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撒、倾倒、堆放、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