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对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