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