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一)易腐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至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可回收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单位单独收运至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场所;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或者由保洁员定时上门收集;对日常生活产生的灰土、煤渣应当就近掩埋或者用于铺路填坑。
鼓励通过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等形式,促进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