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要求,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并配套建设具备防渗漏、防流失等功能的垃圾渗滤液收集存储设施。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