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