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