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