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凡具有南疆地区户籍或者以南疆地区为经常居住地,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初中毕业生(以下统称适龄学生),应当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学生,享有同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